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和省物价局粤价函(1998)561号文的规定,利用本馆馆藏档案资料须收取有关费用。
一、收费范围:
(一)一切机关和个人为落实房产、地产、财产、债权、债务、学历、工龄和解决纠纷、生产建设、进行学术研究或进行其他盈利性、商业活动以及进行编辑出版等有经济收益活动而利用档案,均属收费范围。
(二)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、移交、捐赠、寄存的档案和省级以上(含省级)领导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,实行无偿服务(复制工本费除外)。
(三)公、检、法部门直接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,实行无偿服务(复制工本费除外)。
二、收费项目及标准:
(一)收费项目:咨询服务费、档案保护费、复制费和证明费。
(二)收费标准:
1、咨询服务费:
来馆查阅档案(资料) 1.00元/次
来函代查档案(资料) 4.00元/次
2、调阅档案(资料) 保护费 1.00元/卷
3、档案资料复制费
(1)原件复印
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
B5/A4 0.80元/页
B4/A3 1.00元/页
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时期
B5/A4 1.00元/页
B4/A3 1.20元/页
(2)缩微胶片复印 A4 2.00元/页
(3)翻拍 3R/4R 50元/张
5R 55元/张
8R 68元/张
(4)扫描
文字 2元/画幅+光盘成本费(5元/张)
照片 10元/画幅+光盘成本费(5元/张)
(5)制作缩微片
拍摄 35MM 1.30元/画幅
16MM 0.30元/画幅
冲洗拷贝 35MM(30.5M) 230元/盘
16MM (40.5M) 220元/盘
( 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,按以上收费标准的3至5倍收取。)
4、证明费
(1)学历、工龄证明 2元/份
(2)机构设置证明(非本单位档案) 100元/份
(3)房产、地产、财产证明
本单位档案 10元/份
非本单位档案 400元/份
5、外国人利用档案按以上标准的5倍收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