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省档案馆查阅利用本馆馆藏开放档案试行办法

一、馆藏开放档案的范围 
  1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,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,民国时期的旧政权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。
  2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档案(简称建国后档案),一般自档案形成之日起,期满三十年的档案向社会开放;有关经济、科学、技术、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是15年;涉及国防、外交、公安、国家安全等重大国家利益的,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,延长开放期限(自档案形成之日起至50年)。上述档案,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,本馆有权继续延期开放。

二、查阅利用馆藏开放档案的办法
  我国公民和组织凭身份证或工作证、介绍信等合法证件,可到本馆查阅利用已开放的档案;港、澳、台同胞和华侨,可凭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本馆利用开放档案;外国组织和个人到本馆查阅档案,须作书面申请,说明本人身份、利用目的、查阅范围及其他有关情况。书面申请除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,应提前三十天通过接待单位(邀请单位、合作单位)或所进修学校交送本馆,经馆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。
  利用者查阅开放档案均需填写“广东省档案馆利用开放档案资料登记表”和“查阅利用效果登记表”。

三、开放档案资料的调阅
  为保护档案资料,以复制件提供利用,原件一般不得调用,特殊情况需要调用原件,须报馆领导批准。调阅档案原则上每位利用者每次不超过三卷,每天不超过二十卷。借还档案时,双方要办移交手续。查阅档案须在开放档案阅览室进行,利用者要严格遵守《本馆查阅利用档案须知》。 

四、开放档案资料的复制
  档案资料的复制主要有打印、缩微拷贝、复印三种形式。复印非本单位档案的,每次不得超过30页,否则须报请局馆领导审批。如需缩微复制、照片翻拍和放大照片等方式复制档案的,由接待人员办理手续,经馆领导批准后,再交由技术部门复制。复制件应加盖本馆专用复制章,或作本馆复制标记。 

五、办理档案证明
  凡为落实政策等查阅个人政历、且需用档案作法律凭证的,可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,接待人员给予出具档案证明,查阅建国后开放档案办理产权证的,本馆可以出具公证章,证明其材料出处。